2025-10-24 13:46:19 来源:涂料采购网|0

沧州万集特种集装箱喷涂房烤房技改项目

青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沧州万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特种集装箱喷涂房、烤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沧州万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沧州万集集装箱有限公司特种集装箱喷涂房、烤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经济开发区南区沧州万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厂内。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已经青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青经开备字〔2025]42号)

  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及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合理布局和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喷漆、烘干、固化、发泡、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其他行业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排放须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要求;TDI、MDI、IPDI、PAPI排放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S0、N0排放须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炉密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沧环办[2019]151号)要求。

  喷漆、烘干、固化、发泡、组装、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染料尘)标准,

  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及表3标准限值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厂区内V0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须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标准限值要求。

  S0.、NO,无组织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取优选低噪设备、厂房声、减振基础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4a 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7-2023)。(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控措施。对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氨氮:0t/a;S0:0.216t/a;NO:0.323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须按有关要求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性质、规、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依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项目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需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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