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瑞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及家电零部件智能制造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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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新能源汽车及家电零部件智能制造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现场踏勘、专家函审及资料审核,结合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一、你单位申报情况如下:本项目为新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位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李庵路和来福路交接处(博美奥齐二期内部2号厂房)。项目租赁面积为6528平方米,本项目实际建筑面积约3264平方米,设置前处理区和喷塑线。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产新能源汽车及家电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的箱体、柜体110万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万元,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经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508-340422-04-01-45826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及安徽宥莘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水环境保护。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炎刘镇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炎刘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过企业自建的一套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混合反应、絮凝沉淀、气浮分离”)处理,达到炎刘镇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炎刘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雨水进入雨水市政管网。厂区只能设置一个规范的污水总排放口。
2.做好大气环境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喷塑废气、固化废气、前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烘干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危废暂存场所废气。(1)喷塑废气:项目采用喷台集气+喷房整体微负压,未喷上工件的粉末经一套旋风+滤芯脉冲反冲回收系统处理,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2)固化废气:喷塑固化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根15米高排气简(DA002)达标排放;(3)前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前处理加热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4)烘干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烘干固化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5)危废暂存场所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后,依托固化生产线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活性炭定期更换;排气简和风机按要求规范设置。加强无组织废气防治,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运营期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喷涂线、污水处理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塑粉、废R0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膜、废滤芯、槽渣、废脱脂剂和废硅烷剂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废润滑油、生活垃圾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包括槽渣、废脱脂剂和废硅烷剂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废润滑油等,设置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全部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包括废塑粉、废 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膜、废滤芯等,设置20平方米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中废塑粉回用于生产,废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膜收集暂存后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废滤芯经收集后定期外售物资单位。生活垃圾设置分类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为避免对地下水体、土壤造成影响,建设单位采取分区防渗的措施。危废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槽液贮存池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并落实防渗技术要求:其他生产区域、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原料区、成品区等设置为一般防渗区。地面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达到相关要求。加强有无渗漏情况检查巡查,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6.风险防范管理措施。项目主要环境风险来自危险废物贮存、使用、运输、装卸过程及脱脂剂、硅烷剂、润滑油等泄漏的环境风险;厂区内发生火灾及其伴生环境事件。加强生产管理;加强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严格按照要求储存润滑油等危险物质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风险防范管控措施。
7.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相关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运行中。
五、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在实际排放污染物或启动生产设施前,办理排污许可,按规定要求排污。设立环境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监测、危废处置等各种环保管理台账;开展环保培训,增强污染物处理设施操作能力。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按照《报告表》执行。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县局核准通过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新增VOCs0.0576t/a、烟(粉)尘4.3083t/a,S0.0.0137t/a,N01.226t/a。全年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排污许可核准总量。
七、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管理及督促落实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