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2016年7月2日重新修订,修订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很多涂料企业建设时并没有经过环评,因而在选址方面存在无法纠正的缺陷,或者相关环保设施建设缺失或无法符合要求。按要求补环评时如果存在无法解决的硬伤导致无法通过环评,只能搬迁或关停。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修订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环保部门有时会要求涂料制造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通过也很不容易的。
——号称史上最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3个版本,分别为2000年4月29日修订版、1995年8月29日修订版、1988年6月1日生效版)。
其中与涂料制造及涂装施工密切相关的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对涂料制造企业及涂装行业来说,这绝对是很有杀伤力的一部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