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裁定书显示:2021年6月10日,晨阳集团管理人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晨阳集团、晨阳水漆、晨阳新材料、晨阳物流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随后,熠生投资公司在听证会前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不同意对晨阳集团、晨阳水漆、晨阳新材料、晨阳物流四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不同意的理由为:晨阳新材料管理人可以厘清晨阳新材料作为独立法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晨阳新材料管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公司之间存在高度混同;实质合并重整将损害包括熠生投资公司在内的晨阳新材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通过多次的沟通与协商之后,熠生投资公司对晨阳集团提出的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是否实质合并重整请法院依法裁定。
晨阳集团管理人提出对晨阳集团、晨阳水漆、晨阳新材料、晨阳物流四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理由的四点,分别为:
一、四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财产、业务、人员混同情况。主要表现为:财产混同、管理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
二、区分各公司财产难度大。晨阳集团、晨阳水漆、晨阳新材料、晨阳物流四家企业之间的应收类债权总额约为 20.60 亿元,应付类债务总额约为 35.68 亿元,涉及相互担保类债务总额约为 64.97 亿元。
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晨阳集团、晨阳水漆、晨阳新材料、晨阳物流四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分布不均,各公司的责任财产价值水平差异很大。
四、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必要性。晨阳水漆、晨阳新材料、晨阳物流已丧失法人独立性特征,实际上沦为晨阳集团的具体业务部门。
基于以上四点原因,河北省保定省徐水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晨阳集团、晨阳水漆、晨阳新材料、晨阳物流四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组。
关于晨阳四家企业实质合并重组裁定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