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36件 12人获刑6个月以上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是对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改完善。
针对污染环境犯罪,重庆法院表现出严厉打击的决心和魄力。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38件,审结36件,依法追究6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市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亚林表示,对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和具有不认罪、悔罪等情形的被告人,我市坚决依法处以实刑,近两年共12人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严厉打击单位犯罪,不仅对企业处以罚金,同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别是直接负责管理的责任人员。
对于没有直接实施污染行为,但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行为人,依法认定为共同犯罪。对生活中常见的从事废品收购、电镀等行业的自然人,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将予以惩处。
三级法院设环境资源审判组织 提倡恢复性司法
在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过程中,重庆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市高院相关负责人透露,近两年的污染环境罪案件集中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环境资源审判庭均配备了具有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
据了解,早在2011年,重庆法院就开启了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试点探索工作。目前,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三级法院的纵向全覆盖。
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重庆法院提倡恢复性司法。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告人能主动悔罪认罪,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或进行修复,或者已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无法修复,但愿意通过其他替代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数据显示,两年来共计55名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
案例1:危险废物提供者成共犯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白某,从被告吴某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切割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某指使工人倾倒在地,通过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吴某先后向白某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50.5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白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吴某明知白某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官提示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例2: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被判刑
被告黄某甲、杨某在收购各类废铅酸电瓶过程中,将租赁的一仓库进行改造,并安排被告黄某乙、刘某等工人在该仓库内对其中的部分电瓶进行破拆并将瓶中铅酸废液进行排放,破拆并排酸后的废电瓶总重量为89.172吨。公安机关从仓库查获已破拆的废电瓶36.74吨、未破拆的废电瓶180.21吨。经认定,上述废电瓶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甲、杨某、黄某乙、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且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刘某和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破拆的废旧铅酸蓄电池36.74吨、水泵、切割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按污染环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