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涂料采购网】深圳皇岗海关关于深圳市兴华颜料色母有限公司违规进口扩散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6〕0664号 】
当事人:深圳市兴华颜料色母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国际五金化工塑料原辅料物流区M13栋复式101
法定代表人:姜浩
2016年4月19日,深圳市兴华颜料色母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查,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皇岗海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