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7号 】。

2019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9月5日,应中国苯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名称:Phenol
化学分子式:C6H5OH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运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和202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8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8月29日起执行
从附件中具体来看,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一、美国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244.3%—287.2%。2020 年至 2024 年,美国苯酚产能较大且保持稳定,美国国内市场对苯酚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可供出口的能力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需要国外市场来消化。
二、欧盟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30.4%。原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2020 年至 2024 年,欧盟苯酚产能较大且保持稳定,可供出口的能力呈显著增长趋势,欧盟市场对苯酚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调查期末可供出口的能力较期初增加 64%,占总产能的比例达到 34%,需要通过外部市场消化。
三、韩国
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2.5%—23.7%。韩国苯酚的需求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与其呈增长趋势的产能相比,韩国苯酚的需求不足,导致其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 11%以上,具有较强的可供出口能力。
四、日本
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9.3%—27.0%。2020 年至 2024 年,日本苯酚产能保持稳定,但其国内市场需求不断萎缩,对产能的消化能力呈下降趋势,可供出口产能在调查期后期持续增长,需要国外市场来消化。同时,日本苯酚在调查期内持续一定比例的对外出口。
五、泰国
原产于泰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0.6%—28.6%。2020 年至 2024 年,泰国苯酚产能保持稳定,其国内市场对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因此泰国苯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外出口,且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调查期末,泰国每年约有 25%的产能需通过国际市场消化,可供出口的能力较强。
各方看好中国苯酚市场,核心逻辑在于其庞大且持续增长的需求规模与不可替代的市场地位。从需求数据来看,2020年至2024年,中国苯酚需求量分别达到314.4万吨、366.7万吨、386.2万吨、455.8万吨及562.0万吨,持续大幅上升且年均增幅高达15.6%,占全球需求的比重更是从27.2%持续上升至41.2%,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苯酚消费市场。
如此强劲的需求增长态势,既源于国内化工产业链的完善,也得益于下游多个领域的持续扩张,为苯酚市场提供了坚实的需求支撑。同时,中国苯酚市场的竞争环境中,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生产工艺、用途、销售渠道及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价格是核心竞争手段,而持续增长的需求意味着充足的市场空间,这对国内外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均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此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将对涂料产业产生直接且关键的影响。涂料产业作为苯酚的重要下游应用领域,其生产高度依赖苯酚这一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与合理价格。从供应稳定性来看,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可能再度大量涌入中国市场。而维持反倾销措施可有效抑制这种风险,保障国内苯酚市场供应的稳定性,避免涂料产业因原材料进口量剧烈波动而面临生产中断或供应紧张的问题。
在成本控制方面,反倾销措施的维持能防止进口苯酚以低价倾销冲击市场。若终止反倾销措施,进口苯酚可能进一步降价抢占市场,导致国内苯酚价格无序下跌,短期内虽可能降低涂料企业采购成本,但长期来看,低价倾销会挤压国内苯酚企业利润空间,甚至导致部分企业退出市场,最终破坏苯酚产业链的稳定性,反而使涂料产业面临原材料供应短缺或价格反弹的更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