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黄山市昌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山市昌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中环徽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市昌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在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燕窝园区科技路6号现有厂区建设(东经118度10分49.588秒,北纬29度48分59.040秒),项目总投资240万元,环保投资85万元。利用厂区现有2#车间5层建设喷涂车间,设置两条喷涂生产线,其中A线(溶剂型漆喷涂线)、B线(水性漆喷涂线)各1条,设置调漆供漆室、喷漆室、转件真空镀区及流平、烘干及固化通道等主要生产区;利用现有2#车间4层建设检验室、抛光打磨室、镭雕及烫金室等,购置喷漆柜、烘干炉等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年产24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喷涂件、300万件3C电子喷涂件和300万件日化品配件喷涂件。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5600万件汽车用复合制品零配件、500付模具、1500万套线路板、24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喷涂件(配套本公司汽车塑料零配件)、300万件3C电子喷涂件和300万件日化品配件喷涂件。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氨、苯、甲苯、苯乙烯、丙烯腈、甲醛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加强原料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按要求建设规范化废气排放口。
溶剂型漆涂装间、调漆间全密闭,废气经负压收集,涂装漆雾经水帘+过滤棉+两级袋式过滤处理,擦拭、调漆、洗枪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流平及烘干固化废气经负压收集,以上废气一并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4m高排气筒排放;水性漆涂装间、调漆间全密闭,喷漆废气经负压收集,涂装漆雾经水帘+过滤棉处理,擦拭、调漆经集气罩收集,流平及烘干固化废气经负压收集,以上废气一并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4m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室密闭,废气经负压收集,打磨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4m高排气筒排放;密闭危废暂存间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4m高排气筒排放。
应当确保全厂区所有废气有效、精准收集,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现有注塑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酚类、甲醛、苯、甲苯、氯苯类、二氯甲烷等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表2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1.3-丁二烯、乙苯、氨、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标准限值以及管控要求;焊接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及速率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涂装线表面擦拭、调漆、喷漆、喷枪清洗、流平、烘干固化及危废暂存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以及乙酸丁酯、异丙醇的排放浓度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表2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喷漆及打磨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速率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苯、甲醛、丙烯腈、氯苯类、酚类、二氯甲烷等浓度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
项目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汽车塑料件产品使用溶剂型涂料,按照《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规定,你公司开展了专家论证,论证认为在汽车类塑料件涂装工艺中使用溶剂型涂料和清洗剂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使用的涂料、清洗剂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中限值要求。你公司应积极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无)VOCs涂料,待技术可以替代时或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全面使用低(无)VOCs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
项目厂界外100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7.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8.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9.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四、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活性炭吸附装置、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粉尘治理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止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八、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挥发性有机物3.274吨/年。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请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请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项目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