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山东景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防水、防护涂层建筑新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九峰路7号宏湖产业园A1
建设单位:山东景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山东景晟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防水、防护涂层建筑新材料项目位于湖田街道办事处九峰路7号宏湖产业园内A1座厂房,不新征土地,不新建厂房。共购置主要生产设备11台,外购环氧树脂、腰果酚、环氧活性稀释剂、环氧增韧剂、石英砂、滑石粉、色粉等原料,通过搅拌分散、研磨等工艺生产防水、防护涂层。项目建成后,年产35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所有生产工艺必须全部位于密闭车间内,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严禁该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该项目上料工序产生的VOCs和颗粒物及搅拌分散工序和研磨工序产生的VOCs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II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4、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挖,不外排。
5、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震、墙体隔声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该项目预处理工序产生的废包装袋外售,产生的废包装桶由供货厂家回收;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布袋外售,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7、该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8、该项目废气排放采样点须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9、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10、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1、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12、你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13、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4、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5、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张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