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0:03:31 来源:互联网|0

应急管理部发声!​禁止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和外装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第5号令,公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除了明令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外,还在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不得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文件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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