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09:51:08 来源:互联网|0

倡议书

  近日,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指挥部召开第四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到目前为止,本次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其中56人已确认身份,22人待确认身份)。上次通报的28名失联人员,根据DNA技术检测,已确认死亡25人,另外3人平安并已取得联系。

  而近两天,一张倡议捐款的文件截图在响水当地以及网络中流传。截图中文件的落款和红头均为“响水县慈善会”,文件发出时间为3月23日,文件名为《倡议书》。

  该《倡议书》是发给各企事业单位、各界爱心人士的。倡议书说:“县‘3·21’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重建家园,请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为灾区群众献上一份爱心。我们将管好用好每一分善款,严格按照救助办法,及时把大家捐赠的款物全部送到灾区。”

  针对这一倡议,有部分网友提出质疑:“被官方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为何需要向公众募款?”

  记者致电这份《倡议书》上的联系人,对方表示,该倡议书确为慈善会所发,用于接受爱心款物,帮助“3·21响水爆炸事件”中受灾群众献上爱心,渡过难关。该倡议书留下的募款卡号即为响水县慈善会接受善款的对公账号,捐款时可以写明指定用于“3.21响水爆炸事件”。

  是否具有慈善募捐资质?

  记者在登录“慈善中国”网慈善组织信息和慈善募捐方案备案信息一栏查询“响水县慈善会”并未获取相关信息。

  “慈善中国”网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主办。该网说明指出,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人为事故是否应发起募捐?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三)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葛均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中第三条,事故灾难是可以发起募款的,事故本身性质属天灾还是人为并无规定。我们从多方的报道上来看,实际上政府是有救助和赔偿的,履行这些义务之后,慈善会如果具备公开募捐资质,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进行信息备案后,即可发起并合法。”

  就网友提出质疑一事,葛均泊表示,“由于3.21响水县爆炸事故被官方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4天后县慈善会遍发起募捐,难免会造成部分公众不解。募捐行为属于调用社会公共资源对于不特定对象进行帮助。首先,应该理清事故责任界定,事故方是否有能力进行赔付,政府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履行承担如何?慈善会发起募捐前,这些信息应该更多的向公众披露,转载官方信息发布有助于消除公众疑虑。”

  葛均泊表示,“发起募捐的时间节点较为敏感,事故责任界定等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通常来讲,相关机构和保险公司给灾区群众赔偿之外,仍然存在专业社会服务的需求,最好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有所区分,政府、保险公司和慈善组织分工协作,各自承担好自己的专业职责。”

  不过,从多方报道来看,政府的善后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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