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 09:40:44 来源:互联网|0

又是立邦涂料!被撤销商标注册权!

  在旧房重涂市场,一提到“刷新服务”,大家就会立刻想到立邦,这似乎成为了立邦的“独有商标”,然而近日,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立邦在“刷新服务”商标案终审中败给了美涂士。这意味着,“刷新服务”不是立邦独有,而是行业通用语,其注册的“立邦刷新服务”商标亦被宣告无效。

  规模达十几万亿庞大容量的房地产行业,不仅为建筑涂料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同时,巨大的房地产存量市场,也为建筑翻新市场(重涂市场)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为此,众多涂料企业纷纷抢食重涂市场蛋糕,其中就包括国内最大的涂料企业——立邦,以及国内知名涂料企业——美涂士。

  立邦早在2011年就推出了刷新服务,如今重涂市场业务有着很高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刷新服务”经过立邦大量而广泛宣传后,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在行业里,提到“刷新服务”就会想到“立邦”,可见其影响力不一般。

  因此,立邦欲将“刷新服务”注册为独有商标使用,以便于更好开拓潜在而庞大的重涂市场。但意想不到的是,美涂士于2016年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并认为“立邦‘刷新服务’商标为行业用语,不应该是立邦公司独有”。

  但为“刷新服务”倾注了大量心血的立邦并不甘心,于是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一、二审后,于2018年12月7日迎来了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截图(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6080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来看,立邦涂料“刷新服务”商标案二审败诉。该判决裁判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而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业内人士表示,此商标案为终审判决意味着立邦涂料再也无法就此商标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意味着“刷新服务”不能为任何涂料企业注册商标使用,而是为整个行业共同使用。

  据了解,在立邦公司提交注册“刷新服务”商标资料后,美涂士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以争议商标(“刷新服务”)违反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为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美涂士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证明、顺德商会(本号注:“顺德涂料商会”)证明的原件,用以证明“刷新服务”是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

  而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立邦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30240号关于第9617788号“刷新服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王月红,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第三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涂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远志、符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邦公司在商标评审过程中答辩称,争议商标虽然带有一定的叙述性,但并非是汉语的常规表达,更不是其所指服务的内容特点的常规性表达。因此,“刷新服务”不是行业通用名称。且立邦公司一直积极维权,防止“刷新服务”退化为通用名称。为支持答辩理由,立邦公司提交了几项证据材料;此外,原审诉讼中,立邦公司也提交了诸多证据(均为复印件)。

  

  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截图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说明(截图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争议商标是纯文字商标“刷新服务”,指定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特定服务行业的项目上。“刷新”本身的含义即为通过粉刷等工作内容对房屋进行翻新,其本身就具有描述该服务内容的含义;“服务”二字本身在争议商标中并不能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整体上容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刷新服务”是对上述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难以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立邦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显示其使用方式为“立邦”加“刷新服务”。虽然立邦公司所提交证明显示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但在该使用方式下,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立邦”是商标,“刷新服务”只是对立邦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的描述,不会将“刷新服务”识别为一个商标从而产生知名度,亦不会通过上述使用使“刷新服务”的显著性增强。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使其本身具有作为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立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并给出了多条上诉理由。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美涂士公司则服从原审判决。

  据悉,上诉人立邦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9643号行政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刷新服务”组成,核定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特定服务行业的项目上。按照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刷新”的含义是指通过粉刷等工作内容对房屋进行翻新,“刷新服务”整体上易被理解为指代与服务翻新相关的特定服务。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将之解读为对相关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故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商使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立邦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使其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的作用。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书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立邦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截图(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综合所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立邦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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