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问题范围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
1、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2、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3、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4、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5、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6、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为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顺利实施,河北省大气办印发《河北省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VOCs专项执法,严厉查处VOCs排放违法行为。
环保风暴:对9009家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并指导3494家企业进行整改 。
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持续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对9009家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督促并指导3494家企业进行了无组织排放整改,有效减少了VOCs排放。7月1日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实施的第一天。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2家涉VOCs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其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对一家印刷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环节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金额3万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造粒车间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的规定要求密闭,且未配套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金额4万元。
下一步,河北省将紧紧抓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契机,进一步强化措施,以执法倒逼企业深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原辅料低VOCs含量化、密闭或封闭输送,加强重点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有力有序管控VOCs污染,为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网优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