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09:54:16 来源:绵阳市生态环境局|0

辉旭微粉年产1500吨热固性粉末涂料项目公示

  近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绵阳辉旭微粉技术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高平整度超微粉末(热固性粉末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绵阳辉旭微粉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绵阳辉旭微粉技术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高平整度超微粉末(热固性粉末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绵阳辉旭微粉技术有限公司拟租用绵阳立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位于绵阳安州擎动未来汽车产业园龙界路南段1号8幢2号)实施“年产1500吨高平整度超微粉末(热固性粉末涂料)项目”(代码:2307-510724-04-01-948241),租用面积1894.7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适应性改造厂房,设置挤出区、破碎区及磨粉区等,配套建设储运工程(成品堆放区、原材料区)、环保工程(废气处理设施、沉淀池、固废及危废间等)。建成后,年产1500吨热固性粉末涂料。

  项目备案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具文(川投资备[2307-510724-04-01-948241]FGQB-0152号)予以备案。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根据《四川安县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意见(川环函〔2010〕140号)以及《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川经信规〔2024〕4号),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根据《安州区河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该地块《不动产权证》(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5546号)证明所在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符合绵阳市现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利用已建厂房进行改造,按照国家、四川省和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满足《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已建设施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严格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冷却废水与经“三级沉淀池”预处理后的料桶清洗废水一并排入已建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安州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涪江。

  (三)严格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车间采用软帘封闭,并在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投料粉尘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研磨设备密闭并设置集气管道,研磨粉尘经收集后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熔融挤出机挤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挤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上述排放废气中,有机废气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废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加强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废气处理过程的管控,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同时根据报告核算,以厂房边界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引进项目须考虑相容性,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严格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挤出机、粉碎压片机、磨粉机、旋转筛、混合机、风机、冷却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废包装材料、废齿轮磨钉等外售综合利用单位资源化处理;收尘灰、废树脂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交由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废机油及油桶、废含油棉纱手套、废活性炭等危废分类暂存后交由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规范化建设并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加强对各种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完善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办公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间、原辅料存放区(油品)等重点防渗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加强原辅材料(机油等)输运、储存以及使用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

  (八)其他事项按《报告表》的要求执行。

  三、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企业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0.1272吨/年、氨氮≤0.0064吨/年。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化学需氧量≤0.0212吨/年、氨氮≤0.0021吨/年。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0.18吨/年。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

  六、请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做好该项目的建设期“三同时”监督检查和运行后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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